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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村委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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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8 17: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村在2009、2014年和2019年三次调整责任田,都没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两人(份)分给。最近我们小组地正在被政府征迁中,征迁后剩余的地肯定要重新分配,征收地政府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征迁补偿。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们要求小组分地时按条例第三十一条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分配补偿款时候按照第三十一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的要求被拒绝。村委意思说让小组人员投票表决是否执行这个法律法规,如果投票后小组多数人不同意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的话,村里就不执行这个法律法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承包方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的权利,发包方有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问题1 我们村小组地被征迁后剩余的地需要重新发包分配,请问村小组是否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
问题2 小组按人分配征地补偿时是否应该按照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问题3 小组投票能否对抗否决该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政策,如果小组投票后不执行该项政策该怎么办,谁来监管
问题4 地方乡政府是否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拿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北那村必须严格贯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21-6-28 17: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孟州市谷旦北那村村民
发表于 2021-6-30 16: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不执行政策 发表于 2021-6-28 17:19
我是孟州市谷旦北那村村民

网友,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农村调整责任田、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的规定为: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您咨询的问题,应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落实。如未落实,请您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反映。如需政策咨询,请您与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焦作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电话:0391-3569345;孟州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电话:0391-818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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