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高血压、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纳入病退范围的建议
 
   目前,只有在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准予办理病退,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近些年来,高血压、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比例逐年升高,将这些职工的病退申请予以拒绝是十分不妥当的。
市民X先生是原焦作市某厂工人,2003年1月8日罹患脑出血,腔腺性脑梗塞并发高血压病Ⅲ期。好在转危为安,没后遗症,但已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出院后厂方为其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121元工资。2006年全年开了三个月的工资。2007年时其家人咨询了当时的劳保局,一工作人员告其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病退。
   按照劳动部门的解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是:“1、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运动障碍”。
据此说明来看,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根本不能申请病退,除非病人完全瘫痪在床。但确切的说脑血管疾病不一定有后遗症,也未必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已经不能再参与工厂的正常工作确实千真万确的事实。
心脑血管疾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特别是50岁以上中老年人健康的常见病,即使应用目前最先进、 完善的治疗手段,仍可有50%以上的脑血管意外幸存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全世界每年死于心脑血管疾病的人数高达1500万人,居各种死因首位。心脑血管疾病已成为人类死亡病因最高的头号杀手。
高血压Ⅲ期患者应避免重体力劳动,因为重体力后,可以导致血压波动,可能诱发脑梗塞复发。因而,对于罹患高血压Ⅲ期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职工继续从事工厂劳动是不合适的。
建议:
建议将高血压、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纳入病退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