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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情况说明,请有关部门尽快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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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21: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来海燕,女,汉族,1972年7月出生,原修武县药品检验所职工,电话:13569192392。
我于1990年8月参加工作,93年8月调至卫生局,2000年调到药品检验所,是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2002年药品检验机构不规范改革导致我下岗,经过无数次向有关部门申诉维护我正当权益,最终县政府决定按照个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且不再调资(600-700元)。但政府承诺由养老保险机构为我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到2008年7月。补缴费用中单位承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个人部分由分流人员承担。相关单位至今也没有落实到位。
现在我强烈要求有关单位落实修食药监(2008)14号文件承诺,依法为我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补缴自我参加工作当月至2008年7月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及滞纳金,且相应时段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信访人:来海燕
2021年12月1日
发表于 2021-12-2 09: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21-12-7 11: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公布如下:
      2008年根据修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武县人事局、修武县劳动保障局文件(修食药监〔2008〕14号)规定,所有分流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分流政策中任选一项,对自己所选择的分流政策,要写出个人申请,并写出自己认同此分流政策保证书,注明自己自愿选择某项分流政策,在设定的表格上签字按手印。2008年7月来海燕已自愿选择了“享受70%生活费”的分流政策,故不能再享受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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