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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武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不受理本人仲裁请求和武陟县人社局的答复均无法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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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16: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焦作市人社局领导:
     本人因和黄河交通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2023年6月30日到期,学校不同意本人离职。先后两次向武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第一次于2023年10月发起,申请确认本人与学校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终止,武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认为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读博委培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有效期,认定本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拿到该仲裁结果后,本人以该仲裁结果为依据,向学校递交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再次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武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以该案件他们已经处理为由,不受理本人的第二次仲裁申请。本人在《政府在线》平台反映该问题,武陟县人社局进行了答复。但是武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的不受理决定和武陟县人社局的答复均无法令人信服。下面是本人发帖和他们答复的截图。恳请焦作市人社局领导对本人的合法诉求予以关注,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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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11: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您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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