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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7 2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  我举报长店村工贸街19号院外 面积为400平米多米 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而长店村委将该400平米多米的土地租赁于刘某军有偿使用。
根据其刘某军与长店村委签订的合同来说 长店村委为甲方 刘某军为乙方 合同特别注明甲方要求:如所租土地需搭建房屋,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审批,待审批批注后可搭建。

该土地为长店村大街集体土地,供给个人租赁使用,但集体土地根据法律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是不允许搭建厂房的。
我特指长店村工贸街19号院外(土地证院外的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刘某军是否违法搭建厂房 以厂房搭建进度为准 以时间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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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0: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
发表于 2024-4-12 17: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现将孟州市河阳街道办事处答复公布如下:诉求人反映的19号院位于河阳办事处长店村工贸大街中段西侧,属工业用地。19号院外土地,是村集体土地。由长店村委租赁给长店村民刘某军使用,2024年,刘某军在自己租赁的地方开始搭建建筑。目前,该情况已反映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调查意见:1.我办事处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地块建设情况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并做好稳控等工作。2.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对违建情况早发现,早反映,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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