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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鸠占鹊巢,河南丰隆商业广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越权经营停车场,谁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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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16: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鸠占鹊巢,河南丰隆商业广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越权经营停车场,谁来制止?

2025年1月25日,博爱县爱悦城百货门前广场,河南丰隆商业广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河南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私自安装停车场栏杆、收费设备、收费告知牌等,欲进行收费行为,其未取得经营性停车场营业执照而私自经营停车场的行为,不仅扰乱物业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鼎基房产的合法权益,侵害鼎基房产合法土地使用权,扰乱商圈管理秩序。

鼎基房产早在2006年就以出让方式合法获得博爱县清化镇中山路中段南侧共计近4.7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为博国用(2006)第203号。根据上述产权证书,博爱县爱悦城百货(原新世纪商场)门前区域土地使用权归鼎基房产所有,鼎基房产委托博爱县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丰隆商业广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报案人多次向其提出制止,但其拒不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

鼎基房产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形式责任,以保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圈正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
发表于 2025-1-26 18: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已转交相关部门办理,请您耐心等候。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县高度重视,正在组织城管局调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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