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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咨询电动车充电降费工作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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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9 10: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2024]537号)。明确要求“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等。上述要求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
不知该项工作在我市推进情况如何,现在在小区里给电动车充次电得两块多钱,自己推家里充不到5毛。差得太多了。电动车充电算民生工程,请尽快落实文件要求,降低充电成本吧。外头充电成本低了,飞线充电得就少了,也更安全了。
谢谢!
发表于 2025-2-27 11: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现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就您咨询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按照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2024〕537号)及省发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我市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省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我委迅速行动、及时部署,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24〕246号),要求“严格落实价费分离政策,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二是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印发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宣传页,各县(市)区深入小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模式和收费标准政策宣传解读。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明码标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属于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收到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后,我委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等沟通结合,积极向相关单位反映了您所提出的问题和诉求。下一步,我委将继续配合市场监管局等,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做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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