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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答复] 请问小区停车棚停车收费充电收费这样的双重收费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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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17: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映湖路和谐嘉苑小区,小区内两轮电动车车棚停车收费,充电还要再度线上支付。按照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地应当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停车。小区内两轮电动车充电位置严重短缺,晚上下班很难找到位置,进去停车棚充电还要收停车费,车棚门口并没有按照物价局、发改委的要求进行蓝色牌子正规公示,也没有听说有业主大会,只是自己悬挂个牌子写着停车收费,这是不是存在乱收费?
发表于 2025-2-27 11: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支持和信任。现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就您咨询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规定,政府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小区停车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但收费标准应当明码标价、向居民公示。根据职责分工,关于小区停车收费公示问题建议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局反映。
      根据《焦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焦消安〔2024〕4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属住建部门工作职责,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短缺等问题建议向住建部门进一步咨询。
      按照国家、省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焦发改价格〔2024〕246号),积极推进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其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明码标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属于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收到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后,我委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等沟通结合,积极向相关单位反映了您所提出的问题和诉求。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市场监管局等,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做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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